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更好地推动棚改工作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规定内的棚改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采购程序,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实施,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支持,从实际出发,根据棚改年度目标任务和项目内容,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逐步引导和增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支持力度,并形成改善棚改服务的合力。
(二)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政府购买棚改资金,具体如何安排、安排多少,应当根据年度棚改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政府资金需求等,统筹考虑,适当安排。
(三)公平公开,择优选择。通过恰当的公正竞争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四)方式灵活,程序便捷。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不可搞一刀切,根据棚改内容和所需服务方式,在承接服务主体确定上采取相应的办法,力戒手续繁杂,门口难入。
第二章 财政购买能力与计划
第四条 结合以往财政用于保障性住房支出情况,经科学分析测算,财政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能够满足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支出需求。在现有实际支出基础上,将按合理增长率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章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主导的,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征地拆迁、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六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不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内。
第四章 购买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确定为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棚改政策规定,按照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具体要求,全力组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购买主体对纳入计划的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第九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内,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十条 实施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棚改服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结合购买棚改服务具体需求确定。
第五章 购买棚改服务方式与流程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根据购买棚改服务内容,按照规定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经市财政局采购办审核后,会同政府采购中心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棚改项目实施进度,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约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严格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棚改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会同棚改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棚改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及合理利润等因素,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的科室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要按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要求和棚改项目进度,在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具体包括以下渠道: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土地出让收入。
(五)上级专项补助。
(六)上述预算安排后仍有缺口,如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弥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的科室要及时跟踪和掌握棚改工作进程,包括棚改拆迁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改安置住房筹集进展情况等。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拨付资金,确保棚改服务资金需要。
第二十四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七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棚改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评价承接主体履约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德惠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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