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定依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农科发[2015]2号)要求,为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市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证书的作用。《德惠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内涵与目标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内涵。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
第五条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参照国家有关农业行业职业技能标准、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六条 认定内容与达到目标。对新型职业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进行有效评价,构建一支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的现代农业建设队伍,形成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政府主导。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认定管理办法,市农业局负责认定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民自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认定,主要通过政策和宣传引导,调动农民主动和自觉参与。
第九条 坚持“三公”。认定管理部门要对认定的范围、对象和程序严格执行统一标准,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透明。
第十条 政策倾斜。国家和省及我市的惠农政策,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应主要向持证的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并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和针对性。
第四章 标准条件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致力于农业生产经营的18-55岁青壮年(特别优秀者可适度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二条 其他条件。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主要从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且获得结业证的农民之中产生。
第十三条 业务素质。具备种养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实际技术操作能力、经营和管理能力,是农业生产、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骨干人才。
第十四条 经营规模。达到我市规定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标准,一般为当地本行业普通农户经营规模平均值的7-10倍。
第十五条 经济效益。农业生产经营收入要达到当地普通农户农业生产经营收入7-10倍。
第十六条 经营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生产理念,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掌握一定的农业科学技术,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
第十七条 社会责任。在带头增收致富的同时,还要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能带头发展绿色、优质、高效农业,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带领周边农民科技致富,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工作流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本着个人申请、培训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并与村委会共同核实推荐、乡镇政府审查把关、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标准条件的我市农业从业人员可向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公室提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学历证明或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交易鉴证书(复印件)等能够证明经营规模的相关材料;
5.生产经营状况,包括证明经营规模、场所、面积产品和经济效益的相关材料;
6.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法人代码证、工商执照(复印件):
7,生产发展规划及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认定审核。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机构接受申请材料后,要组织专家委员会按照认定标准和共性指标,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后,再由专家组出具认定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颁发证书。专家组审核后报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公室,审定后对新型职业农民人选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公室颁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监制的“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认定体系。成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农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乡镇相关领导及行业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局,具体工作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实行分级认定。县级负责认定初级新型职业农民;市(州)负责认定中级新型职业农民;省级负责认定高级新型职业农民。中、高级认定待初级认定达到一定规模后,再统一安排实施认定。
第二十四条 推进动态管理。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信息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培训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学员在3年内要进行电话、网络或现场跟踪服务指导,对难以发挥作用或标准及条件降低的新型职业农民可取消持证资格;对证书过期、私自转让、持证人迁出本认定区域或死亡,注销持证资格;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持证资格。
第二十五条 确保工作经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级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专项补助资金也可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大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工作,深入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典型,营造社会关注、政府支持、农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七条 《德惠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于2015年组织实施,并报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初级)
2、德惠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
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初级)
职业类型: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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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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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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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附1张,共4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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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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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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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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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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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乡(街道) 村(屯)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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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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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业 |
产业规模 (亩、只、头) |
年投资 (万元) |
年收入 (万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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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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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市(州)、县(市、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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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注:“职业类型”填写: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成员等。 “主要产业”填写作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农业产业,如:养猪、养牛、玉米、水稻等。“产业规模”中种植业填写种植面积,养殖业填写年出栏数。
德惠市2015年度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
一、种植业大户
经营耕地100亩以上
经营温室大棚5栋以上或冷棚10栋以上
露地蔬菜15亩以上
二、养殖业大户
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
奶牛年存栏-----------8头以上
生猪年出栏--------450头以上
母猪年存栏-------- ---10头以上
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
蛋鸡年存栏------------1000只以上
羊年存栏----------------100只以上
鸭、鹅年出栏------------300只以上
笨鸡年出栏---------------500只以上
三、农机大户
3台(大型)以上机车及其配套设备,并有50㎡农机具棚
四、农民合作社(含家庭农场)
1.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在当地农业部门备案
2.合作社社员达20人以上
3.理事长或社长经营耕地120亩以上
4.农机合作社具有4台以上大型机车及其配套设备(理事长或社长本人具有2台以上并有100㎡农机具棚)
5.家庭农场主本人要经营耕地10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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