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落户条件
第一条 落户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定和土地容积率的要求,项目投资强度为每公顷不低于2500万元。
第二条 投资者(含域内投资人,下同)在德惠市境内投资设立新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项目,除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及长东北先行先试区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待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独立法人建设专业园区,用地面积须达到100万平方米以上、每万平方米创造产值3000万元以上,总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要达到规定的要求,可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
资金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扶持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符合落户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鼓励扶持企业按期开工建设、竣工投产、达产达效。
第五条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将视其项目投资额度、科技含量、财政贡献率、社会效益等指标,由专业部门综合评定后,给予相应额度的资金扶持,市政府帮助协调银行贷款,并由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优先安排贷款担保,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积极帮助其争取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和贴息贷款政策。
土地使用政策
第六条 对符合落户条件的企业,视其投资强度、投资额度、财政贡献率和社会效益,在土地价格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原则上在项目开工后,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到位。
第七条 投资者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最高年限:工业、仓储及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第八条 投资者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科学文化及医疗卫生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可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收费减免政策
第九条 对符合落户条件的企业,建设期间属省、长春市部门收费的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属本市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投产后三年内属本市收取费用按低限标准收取,德惠经济开发区和米沙子工业集中区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标准收取。
第十条 投资者兴办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全额收缴后,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一定比例支持企业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投资者在德惠投资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投产后,三年内每年可免费在市电视台为本企业的经营、产品做广告一次,时间为1分钟,连播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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