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东风路德惠市永青村,拆检补偿办法为例
具体办法,以实际规定为准,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永青3期 棚户区改造,规定如下:
因永青三期棚户区建设项目的需要,德惠市人民政府计划对影响项目建设的房地产进行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暂行办法》、《德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被征收房地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永青三期棚户区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北至永青路、南至东风路、东至振兴街、西至德靠路。
三、征收主体:德惠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以下简称市经办中心)。
五、征收补偿资金情况:征收资金已经足额到位,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
七、被征收房地产基本情况:
征地总面积79025平方米,共有被征收人283户,标准房屋22175平方米,非标准房屋6394平方米。
八、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不含评估所需时间)。
九、 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一) 搬迁过渡方式:由市经办中心支付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自行解决过渡用房;
(二)过渡期限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至安置楼房交付之日,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十、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要求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地产价值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①标准房屋(含基底土地面积)的价值;
注:本方案所称标准房屋是指结构为砖混、砖木结构,主体墙厚为0.37米,长不少于5米,宽不少于5米,室内地面至棚高不低于2.6米的房屋。其中用于居住的标准房屋,除达到上述标准外,还要求室内格局完善,室内外设施设备(水、电、取暖、防寒等)齐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为非标准房屋。
②土地(指楼房、标准房屋基底以外的部分)的价值;
③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
④地上附着物、构筑物、附属物(如仓房、车库、地下室等非标准房屋以及大门、硬化路面等构筑物)的价值。
2、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如下原则评估确定:
①标准房屋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相邻或相近区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②土地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相邻或相近地块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③附属物、构筑物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评估;
④地上附着物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二)产权调换
1、安置楼房的基本情况原区域就近安置。
2、安置原则:
①标准房屋给予产权调换;其它构筑物、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不予安置,只予货币补偿;
②执行“拆一还一”的标准,即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标准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回迁安置时,楼层间相互找差价(考虑地域因素、楼层因素),总体平衡进行回迁安置。
注:根据《德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室内格局不完善,室内外设施设备(水、电、取暖、防寒等)不齐备的标准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要求产权调换的,则不执行“拆一还一”的标准,而是按90%以上的面积给予安置。
③临德靠路、东振兴街、东新华街两侧的标准房屋在原街路回迁;
④在东风路四至五道街路段后形成的临街房屋按照住宅房屋安置补偿;
⑤临东四道街两侧房屋回迁巷路门市。
3、安置标准:
除按照《德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产权调换外,制定如下优惠方案:
(1)住房面积(有证照房屋)不足49平方米的,回迁时予以原面积20%的奖励;
(2)住房面积(有证照房屋)不足49平方米的低保户,回迁时补足49平方米;
(3)住房面积(有证照房屋)超过49平方米的,回迁时予每户奖励5平方米;
以上三个政策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实际操作时按照高的标准执行。
4、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前后顺序,依次挑选安置楼。5、除按照本条给予产权调换外,室内装修、附属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土地等其它补偿补偿另行计算。
十一、违章建筑、未登记房屋的补偿
(一)本方案以上条款所称标准房屋,均是指合法建筑,对于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违章或违法建筑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只予补偿土地。
(二)在同一宅基地、同一院落内,有一栋属于历史形成或者用于居住的未登记房屋,按照合法建筑对待;有多栋未登记房屋,对其中用于居住的一栋按合法建筑对待,其余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土地另行补偿。
十二、其它补偿
(一)搬迁补偿:
1、住宅房屋,每户补偿1000元。
2、被征收房屋内的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按相关单位出具票据体现的数额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偿每月每户600元。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计算补偿标准。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计算: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为仓储等其它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
十三、补助和奖励
(一) 补助: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金额等于被征收房地产价值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标准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补足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再次给予补助。
2、住宅房屋改做经营活动的,被征收人在市经办中心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改做经营活动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①商业、服务业的补助金额为房屋价值的20%。
②办公、生产的补助金额为房屋价值的15%。
③仓储等其它经营性活动的补助金额为房屋价值的10%。
3、产权登记用途为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执行本项第“1”的相应标准。
(二)奖励:
1、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平方米评估价格(有证照房屋)的20%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2、提前搬迁奖。自征收公告决定公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整体和个体奖励15000元; 自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10—2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奖励10000元;自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20—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奖励5000元。
3、产权调换面积奖励: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5㎡; 临街营业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2㎡。凡是超过规定时限签定协议的,以上奖励政策全部取消。
十四、弱势群体的保障办法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住房保障方面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不再参加社会轮候。
十五、评估相关事宜
(一)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在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市经办中心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6日(遇节假日顺延)邀请被征收人、社区代表参加,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抽签过程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二)评估机构产生后,由该机构对以下事项予以评估:
1、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
2、产权调换楼房的市场价格;
3、产权调换楼房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4、被征收房屋的残值。
(三)由市经办中心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区域内张贴公示7日;届满7日后,负责将分户报告逐户送达。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分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长春市房地局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四)对于在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评估机构可根据被征收房地产权属登记参照同类房地产进行评估。
十六、达不成协议等情况的解决办法
市经办中心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其它情况的处理办法
房地产买卖未过户的,在买方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的前提下,认定买方为被征收人,但要由买方承担因未过户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买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依然认定有关部门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十八、在征收实施过程中,遇到本方案没有涵盖的情况,由市经办中心提出解决方案,报请市政府征收联席会议批准 。
十九、本方案由市经办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