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在去年10月份上班期间突然晕倒,经医生诊断为出血性脑中风,以前家里全靠他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自从丈夫病倒后,家里的生活就陷入了困境,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了,你们帮帮我吧!”前天上午,市民何女士打电话给记者,她说像她丈夫这样的情况,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能否要求丈夫所在的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何女士说,她的丈夫金某曾在绍兴县一家机械设备公司从事机器操作工,去年10月中旬的一天,金某在上班时突然晕倒,单位同事见状急忙把他送进了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出血性脑中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金某的病情已有所缓解,但仍不能上班,为此已经花费了巨额的医药费。“我家的条件本来就不好,全靠丈夫的工资在维持生活,现在他病倒了,收入没有了,而且每天还要花不少药费,如果企业不肯承担,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何女士说。
就何女士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的傅科长。他说,去年年底我省对职工上班期间发生事故的“伤与病”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职工在上班时间突发病情,其本身可能存在某种疾病隐患,职工原先的‘病’与后来的‘伤’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该按何种程序、标准进行判定,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傅科长表示,根据事故中“伤与病”的新认定,目前就何女士提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职工因外力因素导致脑外伤、同时疾病隐患(脑血管疾病)发作的,脑外伤应认定为工伤;脑出血应根据权威部门出具的脑外伤与脑出血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作出相应的工伤认定。第二,职工因疾病隐患发作倒地致脑外伤的,脑外伤应认定为工伤,脑出血不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因疾病隐患发作倒地但无外伤的,脑出血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三,因果关系由专业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或医疗专家组根据因果百分比来确定,百分比在50%以上的,应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不到50%的,应认定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何女士想要主张自己的权利,首先应进行相关的鉴定,让鉴定结论来“说话”。